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,承租人不同意时的处理

转载自:房天下时间:2015-11-05 09:421483人浏览

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, 承租人 不同意时的处理

1、如果 承租人 在租约期满后,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,而要求降低 租金 ,或要求出租人对 房屋维修 改建、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,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。 承租人 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 搬迁 。 承租人 搬迁 前占用原房的,应照前租约 交房 租。

2、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,一般不允许,但出租人与 承租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当 承租人 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 逾期 不迁时,出租人可以抬高 租金 标准;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,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,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,或由法院作裁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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